基本案情
美巢集團作為家裝建材行業的領軍企業,憑借近30年的深耕發展,建立起以“美巢”為核心的品牌體系。集團旗下擁有多個“美巢”系列注冊商標及子品牌,在業內享有極高的品牌美譽度。
經調查發現,江蘇美巢公司、美巢易裝公司及安徽美巢公司惡意注冊包含“美巢”字號的企業名稱,使用“美巢藍盾”“美巢錮”等侵權標識生產銷售同類競爭產品,此外還通過仿冒美巢環保認證標識、摹仿產品包裝設計、宣傳用語等多重手段刻意制造市場混淆,企圖與美巢集團建立虛假關聯。
值得注意的是,江蘇美巢公司早在(2021)川知民終896號案件中就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但其不僅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反而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進一步擴大侵權規模。
集佳律所再次代理美巢集團向江蘇美巢公司等提起訴訟,一審再次獲得勝訴。南京中院認定美巢集團的“美巢”文字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并對原告請求的500萬元的損害賠償和合理支出全額支持。
法院觀點
南京中院在本案中全面采納了原告美巢集團的訴訟主張,從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連帶責任及賠償計算等多個維度進行了詳細認定,最終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江蘇美巢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從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其他因素等角度可以認定原告的“”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案件中予以馳名商標保護。
被告直接使用的“美巢”與美巢集團的“”和“
”注冊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相似,即便添加了“藍盾”“錮”等修飾詞,仍然難以消除相關公眾的混淆可能性,這種“搭便車”的意圖十分明顯。
在商品關聯性上,美巢集團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筑涂料、粘合劑、膩子等產品類別,與被告實際生產銷售的墻錮、膩子等產品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用途和消費群體。這種商品類別的高度重合性,使得普通消費者極易產生產品來源誤認,誤以為被告產品與美巢集團存在技術合作或品牌授權關系。
二、江蘇美巢公司等構成不正當競爭
江蘇美巢公司等將“美巢”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并在經營中突出使用,明顯攀附美巢集團的商譽。法院在審理中明確指出,被告在明知“美巢”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登記并使用該字號,主觀惡意明顯。
此外,被告在產品包裝上刻意模仿美巢集團的環保標識、產品命名方式及整體風格,使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與美巢集團存在關聯。
法院認定,江蘇美巢公司行為完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賠償責任的判定
在無法證明侵權損失、侵權獲利、商標許可費用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量了原告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對商品銷售貢獻較大,被告為制造商且在多地有分公司和經銷商,覆蓋范圍廣,侵權規模大,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屬于重復侵權,最終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元,合計510萬元。
同時,法院還判令三被告于十五日內停止使用包含“美巢”字樣的企業名稱,并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這一判決形成了經濟賠償與行為禁止相結合的全方位責任體系,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知名品牌保護的高度重視和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通過這一判決,不僅有力維護了美巢集團的合法權益,也為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彰顯了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
案件意義
本案為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企業如何防范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了重要警示。通過本案的判決,法院清晰界定了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侵權行為的性質、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以及被告責任的分擔原則,為企業保護自身知識產權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參考。此外,本案還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嚴格態度,在法定賠償額范圍內予以頂額判罰,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了惡意侵權行為的發生。這不僅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進一步推動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