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臨時措施?
臨時措施或保護措施是在侵權訴訟開始之前,為了專利權人的利益而針對被指控的侵權人可能發布的法院命令。例如,可以使用臨時措施在訴訟前保存證據或保護專利權人免受傷害。
統一專利法院(UPC)是否可以采取臨時措施?
是的。UPC 提供多種臨時措施,包括:初步禁令、扣押產品的命令、證據保全令(saisie);檢查令、凍結令。有關證據保全令、檢查和凍結令介紹如下。
什么是證據保全令?如何獲得?
在保密信息保存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禁止令在侵權訴訟之前查封和保全證據。《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 A.60(2) 重點關注證據保全命令。命令可包括諸如“詳細描述,無論是否取樣,或實際扣押侵權產品,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在生產和/或分銷這些產品中使用的材料和工具以及相關文件”(見 A.60(2) UPCA)。
為了獲得證據保全令,專利權人必須向法院提交證據,支持其專利有效且已被侵權或即將被侵權的主張。目前尚不清楚哪些證據可以讓法院確信該專利有效,但是表明該專利的有效性之前已經經受住了質疑(例如,在歐洲專利局異議程序中)在這方面可能會有所幫助。然后,法院將根據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的平衡來決定是否發布命令。
證據保全令在哪里以及依據什么法律依據執行?
UPCA 目前在17個歐洲國家生效。這17個成員國構成了UPC所覆蓋的領土,UPC發出的命令(例如saisie命令)可以在該領土內的任何地方執行。但是,命令本身的執行將根據命令執行所在國的國家法律進行。
檢查令
UPC 可以下令對場所進行檢查,由法院指定的人員進行。專利權人不得出席檢查,但可以由獨立的專業從業人員代表。A.60(3) 和 (4) UPCA 重點介紹了檢驗令。為了獲得檢查令,專利權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支持其專利有效且已被侵權或即將被侵權的主張;這些要求與上述獲得證據保全令的要求類似。
在臨時措施程序中是否總是要聽取潛在侵權人的意見?
不是,證據保全和檢查令有可能在單方程序之后下達,即不聽取潛在侵權人的意見。
如果使用單方面程序,UPC預計會對獲得訂單施加很高的壁壘;要求專利權人證明任何延誤都可能給專利權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者在延誤的情況下存在證據無法獲得(例如被銷毀)的明顯風險。預計專利權人還需要解釋為什么不聽取潛在侵權人的意見,并披露其他相關信息,包括有關該專利的任何其他未決訴訟的信息、之前為獲得臨時措施而未成功的嘗試、潛在侵權人之間的任何先前通信。
證據保全和檢查令還有哪些其他限制?
對于這兩種類型的命令,如果命令是在單方面程序后發出的,則必須在命令執行后立即通知受影響的各方。然后可以根據受影響方的要求對命令進行審查;審查可能會導致命令的確認、修改或撤銷。
其他限制適用于證據保全命令。專利權人可能需要在執行命令之前提交擔保金。如果該命令隨后被撤銷或失效,或者后續程序沒有發現專利侵權,則該擔保將用于補償受影響的各方。此外,如果專利權人未在31日和20個工作日(以較長者為準)內提起侵權訴訟,則可以應受影響方的請求撤銷證據保全措施。
凍結令
凍結令可能要求受影響方不得將位于法院管轄范圍內的任何資產移出,或不得交易任何資產,無論是否位于法院管轄范圍內(凍結令規定在A.61 UPCA)。獲得凍結令的要求與上述證據保全和檢查令的要求類似,包括在不聽取涉嫌侵權人的陳述的情況下獲得凍結令的可能性(在單方面訴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