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重新備案審核結果的公告》(第五二九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息將與商標代理業務相關聯,即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能夠提交商標代理業務,簽名并承擔法律責任;非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能提交商標代理業務,不能在商標申請書上簽名。對于非備案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提交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局不予接收。
二、對于未重新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局將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商標代理系統中進行標注,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標代理業務申請,處理未辦結商標代理業務的除外。商標代理機構無未辦結代理業務的,商標局將注銷其備案。
上述商標代理機構如擬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另行辦理新備案,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代理機構備案申請”欄目,選擇“曾備案代理機構備案”辦理。商標代理機構在新備案審核通過后,可提交商標代理業務申請;辦理新備案時有未辦結代理業務的,新備案審核通過后仍可繼續辦理原未辦結業務,原數字證書繼續有效。
商標局
2023年6月1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