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方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10【區分表的變化對商品類似的判斷】 第二款規定: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核定的未實際使用商品與已實際使用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于類似商品,但因《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變化,在案件審理時不屬于類似商品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可以維持未實際使用商品的注冊。當老牌注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銷申請時,除了商標注冊人積極搜集、提供在規定三年期間內的使用證據外,不防從商標申請注冊年份、核準商品、實際使用商品等多方面綜合審視,并結合現行司法文件,最終維持客戶商標注冊、維護客戶權益。
一、案情介紹
2021年1月8日,劉萌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第672102號第30類“ ”商標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起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受理后,通知匯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以下稱指定期間)期間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證據。
匯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國知局認為:匯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劉萌申請撤銷理由成立。因此,國知局決定:撤銷第672102號第30類“ ”注冊商標(商標撤三字[2021]第Y019978號)。
2021年8月20日,匯泉飲料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亦為原撤銷被申請人:匯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不服國知局做出的商標撤三字[2021]第Y019978號決定,向國知局申請復審。
二、審理結果
經審理,國知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復審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顯示申請人將復審商標許可給深圳匯泉貿易有限公司使用,銷售合同及發票、產品宣傳等證據表明其在指定期間具有明顯使用復審商標的意圖,并在茶飲料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復審商標在核準注冊時,茶飲料與茶為類似商品,申請人在“茶飲料”商品上的使用符合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應視為在類似商品上的使用,故復審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紅茶、綠茶、花茶、烏龍茶商品上的注冊應予維持。
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未涉及“咖啡”等其余商品,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在咖啡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知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茶、紅茶、綠茶、花茶、烏龍茶復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三、筆者所感
本案中,雖然復審商標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銷,但在申請人核心業務涵蓋的商品“茶、紅茶、綠茶、花茶、烏龍茶”上予以維持,對申請人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
結合以上撤銷案件,筆者對于商標撤銷過程中有如下幾點感受:
就企業而言
1.企業在開展商標申請業務之初,應準確定位產品內容、屬性,依照現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選擇符合業務內容的商品/服務項目。
本案中,第672102號第30類“ ”商標于1992年10月20日申請注冊,申請注冊之初,指定的商品為“茶;綠茶;烏龍茶;紅茶;花茶”等。雖復審商標指定使用在此類茶產品上,但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知,“道地”品牌系申請人名下歷史悠久且非常重要的“茶飲料”品牌之一。根據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申請人所涵蓋的“道地”產品線業務應屬于第30類3002類似群第(二)部分的“茶飲料”,非3002類似群第(一)部分的“茶;綠茶;烏龍茶;紅茶;花茶”,且3002類似群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商品不類似。但對于當時1992年申請注冊復審商標時,分類表中僅有一項“茶”商品,而“茶飲料”也是在2002年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添加的,3002群組的商品僅有4項,即“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商品互為類似商品。
(第三方網站有關2002年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3002類似群商品展示)
2.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應注意留存商標使用證據,動態監測商標權利狀態。即便商標獲準注冊后,也應做好商標維權機制,提防他人的撤銷、無效等行動。萬一遇到商標被撤情形,企業可隨時拿起法律武器,提交充分的使用證據,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本案中,“道地”商標作為申請人名下重要的品牌之一,其主品牌涵蓋了道地極品無糖系列(其中包含道地尚品烏龍茶、道地尚品玄米茶、道地尚品解茶等)、道地茶品系列、道地百果園系列、道地玉露系列等多個產品線。早在2002年,“道地”品牌便進入中國內陸市場,經過申請人、國內多家子公司、經銷商長期、廣泛地宣傳、推廣和使用,復審商標“ ”及其茶系列飲品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業務拓展過程中,會產生諸多方面的使用證據,比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銷售合同及發票、產品宣傳海報、促銷協議、參加食品和飲料展覽會等,本案申請人均有留存并及時提供給商標代理機構。雖然部分證據未在指定三年期間內,但申請人欲以此證明其對復審商標進行了長期、持續、有效地商業使用。
就代理機構而言
1.在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初期,商標代理人應充分了解企業情況及其產品線、產品/服務屬性,結合現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客戶挑選合適、恰當、準確的商品/服務。
2.當客戶的重要商標面臨撤銷風險時,商標代理人應及時、積極引導客戶搜集相關使用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維護客戶權益。
3.同時,商標代理人亦應熟悉相關政策、法規、司法文件等,對商標申請注冊實際情況,比如年份、核定商品、實際使用的商品、分類表變化等綜合、全面分析,多角度闡述商標使用情況,進而獲得國知局對案件的支持和認可。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復審商標(第672102號第30類“ ”商標)申請日較早,即1992年10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1994年01月07日核準注冊,且核準注冊時,復審商標指定的商品“茶;紅茶;綠茶;花茶;烏龍茶”與實際使用的“茶飲料”為類似商品。加之,申請人在“茶飲料”商品上的使用符合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
2021年筆者在準備本案撤銷復審案件時,注意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10第二款的規定,因此,本案符合上述規定之情形,且通過網上搜索歷年分類表(1998年版、2002年版等),向國知局闡述案件情況,最終以申請人實際使用的“茶飲料”維持復審商標在“茶;紅茶;綠茶;花茶;烏龍茶”商品上的注冊。
在商標撤銷案件中,如何守住已注冊商標,尤其是老牌注冊商標,需要注冊人積極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亦需要代理機構結合商標實際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協助,最終維護注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