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冰島正式實施第 71/2020號《商標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旨在本國轉化實施《歐盟商標第2015/2436號指令》。與此同時,冰島第850/2020號《商標補充條例》將取代原第 310/1997《商標條例》,與《修正案》同步實施。
《修正案》對現行商標法進行了諸多調整,包括集體商標、擔保商標、證明商標以及如何銜接歐盟和歐洲經濟區商標制度等。
《商標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取消商標申請提供“圖樣標示”的要求:任何形式的標志,只要表現形式清晰、準確、獨特、可被理解,可被識別,可保持且客觀存在,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該項變化使得非傳統商標的注冊申請具備了可操作性,例如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全息圖和動態商標;
(2)明確商標注冊申請要求,區分駁回理由為絕對駁回理由和相對駁回理由兩種,并闡明澄清了商標申請為惡意的駁回理由;
(3)商標注冊流程更改為先公告,后注冊;
(4)商標異議程序中,如果異議人基于注冊滿五年的商標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可答辯要求異議人提供商標使用證據;
(5)任何人有權在商標核準注冊前對商標申請提交反對意見,提交反對意見無需以存在利害關系為前提;
(6)《修正案》實施后,新取得注冊的商標受保護周期將修改為從申請日起算10年,而《修正案》實施前已取得注冊的舊商標保護周期不變,仍為從注冊日起算10年;
(7)根據新法規定,商標注冊之日起連續5年內未使用的,可被他人申請撤銷。可撤銷期限應當從商標最終注冊日起計算滿5年;若商標被異議甚至異議繼續訴訟等后續程序的,最終注冊日則為完成異議或訴訟程序的最終日期;
(8)區分商標撤銷程序和無效程序。若商標被宣告無效,則商標自注冊申請日起無效;若商標被撤銷,則商標自撤銷申請日起無效。
(來源:集佳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