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我國將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具體規定摘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摘編)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持續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此外,《實施條例》細化了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有關的過渡期安排,保持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穩定。明確了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保持港澳臺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并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條例》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來源:綜合中國政府網、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