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時代審判工作發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
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本通知執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涉案件類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關于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