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秀青
古有楚漢相爭末期,淮陰侯韓信兵分十路把項羽的楚軍圍在垓下,針對項羽的驍勇制定了步步為營的戰術,終于打敗了項羽,逼迫項羽在烏江自刎。這個陣法一環連一環,內涵九宮八卦,無懈可擊故稱之為十面埋伏。時至今日,在國際間和國家層面對于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越來越重視的環境下,專利戰方興未艾,在產品的專利布局中,可借十面埋伏之策為專利戰所用。
筆者接觸知識產權十余年間,對于服務的企業在專利與產品的結合,專利之于產品的保護作用,引導研發的意識方面,逐漸從走量到重質的過程。所以筆者認為企業在產品存在互態競爭時,即產品在市場上存在同質化,或存在部分同質化的競爭性產品時,專利布局不失為企業一個增強產品競爭性的好選擇。可以考慮采取十面埋伏的策略來實現產品的專利布局。尤其是產品的生態環境為紅海血拼的叢林時,更應及早的實施十面埋伏之專利戰略規劃,這樣才能在未來可能出現的專利談判或專利訴訟中增強話語權,占得先機。在具體的產品專利布局過程中,筆者借十面埋伏之意喻專利布局路路出擊,冒用“奇兵”做簡要描述。
第一路奇兵:開路先鋒,在產品的市場可持續發展生命同期內,堅持產品的科技創新,深度挖掘產品的獨立核心專利。在此,所謂獨立核心專利意指不依賴于任何個人和單位的專利即可實施的產品核心專利。在企業對該產品核心創新力有足夠的分析和理解,且產品的核心專利是實現該產品的充分必要條件時,競爭對手無法繞開或回避它時,可以利用這一具有戰斗力的先鋒部隊出擊。
第二路奇兵:挖掘延伸競爭對手產品的核心專利,對他們產品的核心專利進行升級。雖然挖掘出來的這類專利需依賴于對手的專利才能實施,但同樣也形成了產品升級無法逾越的鴻溝,阻擋住了競爭對手產品的全面或部分升級、削弱對手的專利話語權。這樣在將來可通過與競爭對手協商交叉許可,獲得對方產品核心專利的優惠實施或免費實施。
第三路奇兵:充分挖掘自身產品的外圍創意專利。在具有產品自身核心專利的情況下,在自己的核心專利周圍搶先進行產品外圍專利的布置,利用眾多的外圍專利把自己的核心專利嚴密的保護起來,不給競爭對手對我方核心專利進行外圍專利布局的機會。這一路奇兵對于缺乏核心專利的產品更為重要。在產品缺乏核心專利的情況下,必須布下一定數量的外圍創意專利,才能形成一定規模的產品專利池,才可能在與具有產品核心專利的競爭對手進行專利對戰中具備足夠的戰力,才可能有更多一點的話語權。
第四路奇兵:充分分析產品自有專利,放棄已經沒有市場生命力的僵尸專利。產品經營的目的是為了贏利,如果專利的繼續維持已經沒有市場價值,筆者建議或放棄或委托服務機構轉讓,將有限的資源和資金放到新產品研發和新專利挖掘上。
第五路奇兵:放棄產品的部分外圍專利,以專利技術的公開換市場。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使企業自身損失掉一些可以利用的專利數量,但同樣的也可以使競爭對手無法在這些領域進行專利布局,從而可以以最小的代價防止競爭對手在這部分形成外圍專利堵截。
第六路奇兵:根據產品的不同市場需求,獲取非直接競爭對手的獨占性、排他性或普通專利許可,以突破或回避掉競爭對手的產品專利路障,從而避開競爭對手利用其產品專利對我方進行狙擊。
第七路奇兵:直接或間接地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購買產品的相關專利權,增強產品的專利含金量、提升產品專利話語權。google相繼購買IBM的大量相關專利,繼而收購老牌手機廠商摩托羅拉移動(95億美元用來購買專利); 聯想花29億美元向google收購摩托羅拉移動連同商標、品牌、3500名員工和2000個專利。其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核心專利戰力,提升在移動終端產品的專利話語權。
第八路奇兵:若在產品的市場生命周期內,無法繞開競爭對手的核心專利,那么可以提前檢索專利無效的證據,分析競爭對手的核心專利是否存在無效的可能,對這些專利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第九路奇兵:對競爭對手的產品核心專利,分析其有無正當理由末實施或未充分實施的情況存在,有無因為該專利權的行使行為造成了壟斷。若存在這些情況,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以獲得專利的強制許可,從而掃清自身產品在市場上,為生產經營、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的專利許可障礙。
第十路奇兵:對產品在未來市場上的需求比較模糊的,非確定性的創意專利,采用非放棄性的、不喪失新穎性公開,以搶占專利先機。即合理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第二、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專利公開。若在6個月內確認肯定了市場價值,則進行專利申請。
總而言之,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產品專利叢林中,合理地進行十面埋伏的產品專利布局,對確保產品在專利生物鏈中處于上層位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針對產品的專利談判和專利訴訟中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