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3年9月2日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規制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刷單、炒作信用等虛假宣傳問題,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也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否則將面臨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通過商業賄賂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是競爭優勢,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規制的行為。此次修訂對商業賄賂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受交易相對方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和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另外,還規定了如果一個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向別人行賄,都應當視為經營者行賄的行為,除非他能夠證明工作人員的行賄行為與經營行為無關。
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明確了“惡意對其他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等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業界稱為“互聯網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