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跨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我國1992年9月20日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規定了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參加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如一些原本屬于公用領域的事實、新聞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