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8月28日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有的地方、部門、單位提出,虛假交易只是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一項內容,如實踐中通過虛構成交量、交易額等進行宣傳,以達到吸引消費者目的,按照虛假宣傳處理即可,不需要單獨規制。據此,修訂草案中刪除了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相關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提出,實踐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有的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情況仍將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對此,修訂草案明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是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單位提出,對搭售行為的規范,應以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且反壟斷法對此已作了明確規定;而對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應允許其自主設置交易條件,購買者如不愿接受該條件,也可以選擇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這屬于正常市場交易活動,不宜予以干預。為此,修訂草案刪除了對搭售行為的相關規定。
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民事賠償相關問題,修訂草案恢復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又參照商標法、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法定賠償額的規定。(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