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施《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以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5月24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并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