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高空
摘要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后經2012年和2020年兩次修訂,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良好市場秩序方面起到積極促進作用。2020年的法條修訂,簡化了企業名稱登記流程,降低了企業開辦成本,強化了職權部門的監管措施,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造了條件。本文簡要梳理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的修訂歷史和最新變化。
關鍵詞: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是為了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而制定。自1991年至2020年,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逐步改善了審查項目多、流程長,登記效率低等弊端,但整體而言,仍存在企業名稱選用不規范,企業名稱區域管轄限制大,名稱權的侵權救濟措施不足等問題。【1】
一、“規定”施行早期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1991-2012)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公布的“規定”,確立了以“預先核準”為核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對保護企業名稱相關權利、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2000年,隨著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規定”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主要體現在:
一是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制下,企業沒有自主命名權。“預先核準”長期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程序的前置程序,造成企業登記環節多、耗時長。
二是企業名稱獲得核準難度高。“預先核準”制是由企業登記機關主動判斷企業名稱是否與在先名稱“近似”和能否使用,過于嚴格的事先審查,造成企業名稱資源緊張,審查環節本身也耗費登記人員大量時間和精力。
另一方面,“預先核準”增加了企業的設立成本,令其在起名和申報登記時束手束腳,客觀上阻礙了企業數量的增長。
三是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不健全等。
二、“規定”的第一次修訂(2012-2020)
2012年,國務院對“規定”開展了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執行,屬于行政法規清理,并沒有對“規定”進行根本性的修改,僅僅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將“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部分刪去。
三、“規定”的第二次修訂(2021年3月1日至今)
目前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下稱“新規定”)經2020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11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共二十六條。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行政體制改革,“規定”對原有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調整,以提高企業開辦便利性、降低企業開辦成本、更大地激發市場活力。
一是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賦予企業自主申報名稱權。【2】
“新規定”明確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要求。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對擬定的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對企業名稱進行預先審查,而是由申請人自行承諾,如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企業集團名稱登記規則。
例如,依據“2012年規定”,僅有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3】“新規定”做出修改,原則上允許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有“(中國)”字樣。并要求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以避免誤導消費者。【4】
再如,依據“2012年規定”,(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則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5】“新規定”對以上內容做出大幅修改,(1)取消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下設分支機構的數量限制;(2)不論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皆可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3)允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4)新增一項規定,要求境外企業分支機構在名稱中標明該企業的國籍及責任形式。【6】 另外,“新規定”取消了聯營企業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或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的限制,使聯營企業的命名更為自由。【7】
三是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根據“新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8】相較于“2012年規定”,“新規定”增加了企業登記機關的調解環節,強調了當事人協商在解決企業名稱爭議糾紛中的優先性。“新規定”同時取消了登記主管機關直接依本規定判罰侵權行為和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規定,對于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相關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9】
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根據“新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10】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1】
四、仍待完善的部分
第一,建立統一的由中央登記機關管理的商號登記薄。
目前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尚未建立統一的由中央登記機關管理的商號登記薄。【12】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和《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原則上并不禁止不同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的相同或相近。【13】
隨著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地方性的企業和全國性企業的界限逐漸模糊。同時由于交通設施、通訊手段的進步,企業營業的地域限制也在縮小,原本在一地經營的企業很容易擴展業務到其他省級行政區。如果禁止性規則的地理適用范圍僅限于省級行政區,增加了同行業企業名稱沖突的概率,不利于企業的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以及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而交通設施、通訊手段的不斷進步能夠克服過去因地域廣闊、通信不暢帶來的數據收集和檔案管理的困難,使建立統一的由中央登記機關管理的商號登記薄成為可能。【14】
第二,強化企業名稱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保護。
目前,企業登記機關在處理爭議和保護企業名稱權時應用的法律仍局限于行政法規和本部門規章內的禁止性條款。例如,在受理某企業名稱因涉嫌侵犯其他企業商標權的投訴申請后,企業登記機關往往只是生硬地依照《中國馳名商標目錄》判斷企業名稱是否應被禁止,而非依《商標法》判斷是否侵權。【15】企業登記機關傾向于將“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外的法律法規”的爭議留給司法機關裁決,這種做法與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改革的目標相悖,明顯提高了企業維權成本。
第三,建立知名(馳名)商號保護制度,以解決企業名稱保護的區域和行業的限制問題。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對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公認的知名企業名稱的保護,并不受區域和行業的限制。但對于企業登記機關來說,如何判斷何為“有一定影響”缺少具體審查規則,執法有困難。如果該企業沒有將自己“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注冊為商標,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字號權很難在行政執法環節得到充分保護。
以上三個部分并非孤立,而是環環相扣,聯系緊密的。全國范圍統一的商號登記薄可以提高企業登記機關的檢索、審查效率。知名(馳名)商號保護制度和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處理規則,則使企業登記機關在執行“規定”時更加有法可依,減少執法顧慮。
注釋
【1】楊峰,論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的完善,大陸橋視野,2022.6。
【2】《2012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1991年及201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一)全國性公司;(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4】《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
【5】《1991年及201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6】《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境外企業分支機構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該企業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7】《1991年及2012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8】《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9】《1991年及2012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0】同上。
【11】《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12】《202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并向社會開放。
【13】《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四條和《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第三條。
【14】王斐民,論我國企業名稱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國民商法律網,2005。
【15】《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二十七條,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