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對1996年頒布實施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新的管理辦法加強了對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管和處罰。
新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重點加強了對商標印制單位幾種常見違規行為的處罰。這幾種違規行為包括,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新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標印制單位有義務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案進行核查,違反規定印制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權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監督管理處副處長程萌:“實際上與過去相比是加大了處罰力度,原來在法律上沒有定性為侵權的現在可能是成為侵權行為,因為他有故意為他人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在內。”
新的辦法還明確規定,商標印制單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工商部門要將案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