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工商局下發通知,要求執行新制定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從明年開始,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該辦法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取得審批機構的批準后,應當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辦理登記手續提交的文件中應包括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每月一次將依照本辦法登記的商標代理組織的有關信息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其他事項,按照外資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宜,按照商標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