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意見》推動非訴機構參與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2009-08-12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表示,由于知識產權糾紛涉及到較強的專業問題,各級人民法院除對受理法官加強相關培訓外,還將積極引導和推動非訴訟機構更多地參與糾紛解決,以提高其審理、調解能力。
《意見》進一步明確,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民商事爭議調解后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根據《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效后,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蔣惠嶺表示,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按照“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將配合有關部門大力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擴大調解主體范圍,完善調解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之間的有效銜接,完善多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