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0日舉行的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新聞發布會上,針對有關著作權法修改的話題,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表示,著作權法修改既要加強版權保護,也要有利于作品的傳播,還應符合國際規則與國際慣例。
據了解,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日前引起社會關注。針對記者的提問,王志成解釋說,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個四十六條要跟草案中的四十八條結合起來看,而四十八條對管理組織、對向版權局備案等細節進行了相關規定,加強了對版權的保護。其次,這有利于作品的傳播,符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
關于網絡不承擔和著作權或者是相關權利有關信息審查的義務的問題,王志成表示,網絡著作權保護問題是著作權第三次修法的一個很大的改進。對互聯網涉及一些版權保護問題,在“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要承擔義務;但在確實“不知”也“不明知”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技術供應商,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