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有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四十條,為促進云南省專利事業發展,更好保護知識產權等工作設立了多項新規。《條例》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強調六大促進措施,包括注重資金保障、強調機構機制建設、設置省政府專利獎、省政府建立專利審議制度、設置一獎兩酬制度、獎勵居間人等。《條例》明確規定,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專利管理工作的體制和機制;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專利信息服務、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獎勵工作機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加強專利行政保護工作。《條例》提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或者設計人給予一獎兩酬。“一獎”不得低于《專利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兩酬”規定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5%,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規定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條例》提出,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轉化實施專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促進專利轉化實施者給予獎勵和報酬。
新修訂的《條例》側重體現地域管轄權、依法行政、行政職權、整合執法資源、對展會的專利保護等五大保護措施。《條例》規定省、州(市)、縣(區)專利管理部門具有依法處理、調解、查處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的職權。該條款與《專利法》規定的地域管轄權相比,新增了賦予州(市)、縣(區)專利管理部門專利行政執法的權利。《條例》明確專利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依法行政。《條例》明確規定,在處理專利糾紛中,《專利法》規定的查處假冒專利的職權,同樣適用于處理專利糾紛。《條例》提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和假冒專利案件需要異地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參與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統一指派。該條款有效解決了州(市)縣、(區)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不足以及有效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等問題。《條例》明確提出,要加強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的專利保護。展會展期在3日以上的,主辦方應當在展會前通知舉辦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駐,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和查處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