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單位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免征增值稅
2013-05-3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在《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中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通知首先明確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新增了廣播影視服務作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稅目的子目。同時,對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整合,并根據前期試點中反映的情況,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訂后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試點有關事項規定、試點過渡政策規定以及《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規定》等。通知同時指出,前期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通知在《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此外,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規定要求,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等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此外,規定明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以及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規定要求,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兩部門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