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不再上繳國庫。
《意見》明確,高校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來源: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