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對規范性文件名稱雖冠以“暫行”、“試行”的,卻遲遲不出臺正式文件的情形,今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
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發布、備案、清理等程序,提高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規范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形成了草案。
草案規定,規范性文件有具體實施期限的,應當在正文中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后失效。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及時作必要修改后重新發布。草案將合法性審查規定為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經程序。草案規定,起草司(部)在將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報請批準或審議前,應當將其提交條法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進行后續的批準或審議程序。
考慮到知識產權相關規則除需要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外,還不得與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相沖突,草案還規定合法性審查時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為確保起草工作的順利開展,草案總則還明確了局內各司(部)的職責分工,規定局業務司(部)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條法司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組織清理等工作。(來源:法制日報)